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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

[10-10 00:05:00]   来源:http://www.99xxk.com  规章制度   阅读:92171

概要: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企业名称: 企业基本情况组织形式 注册地点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1] [2] [3] 下一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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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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